临时导游证核发
事项编码:6200000000000138970460XK00002010
办理部门
省旅发委
办理地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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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间
星期一至星期四:上午8:30-11:50,下午14:30-17:50;星期五上午8:30-11:50,星期五下午窗口工作人员回部门衔接工作,不对外办公,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。
咨询电话
0931-4609479,0931-8410169
投诉电话
0931-8411201,0931-46094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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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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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程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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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受理条件
具有特定语言能力,依法与旅行社订立临时从事导游活动聘用合同的人员。 申报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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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情况
是否收费:否
法定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,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,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。 2、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63号,1999年5月21日颁布)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,必须取得导游证。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,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,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,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。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,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,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,由旅行社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。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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